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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分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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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分配有关规定

 

 

 

1、实验室要发展,人才是根本。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

2、实验室应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同时应有一支较强大的优秀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等)。

3、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的招聘与录用工作,应严格符合实验室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组织与领导。未经室务会批准的任何个人安排是无效的。

4、实验室成员个人收到的各类求职求学信,收信人应及时送交办公室,以便统一存档和组织处理。未经室务会同意,任何个人不应代表实验室向求职求学者作出承诺。

5、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学校的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固定工作人员可在各课题组之间流动。

6、流动人员的分配要体现实验室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被分配对象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室务会有权决定流动人员的定位。

7、每年年末,各课题组应结合自己的学科方向、科研经费及现有研究队伍等情况,向办公室报送下年度对各类流动人员的需求计划,由室主任最终调整并经室务会讨论通过。需求计划应明确说明需求的人数、经费来源及额度和拟从事的科研工作等。

8、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有关费用由我方邀请人负责落实。具体可参照实验室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9、新入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均应到办公室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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